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惠美 代 理 人 蔡淑媛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41 號裁定自98年8 月5 日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目前係任職於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最近一年度98年度於減除扣繳稅額後之所得為新台幣(下同)554,796 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二階段更生方案,其更生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第一階段每期清償額為15,000元,第二階段每期清償額為20,00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八年共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約為 1,570,000 元,清償成數約為40.5% ,於每月15日依附件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按衡量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應將相關可得支領之相關津貼及獎金等一併計入,故應以最近一年度之全年度收入為基準,並予以減除債務人無法避免之公法上納稅義務等,方能真實體現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本院參酌聲請人最近一年度於扣除扣繳稅額後之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平均為46,233元,於扣除上開第一階段之還款金額15,000元後,每月僅剩31,233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之外,尚與配偶育有三名無財產亦無收入之未成年子女(85年11月、87年8 月及94年12月生),而配偶目前於慈陽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98年度薪資收入為203,800 元,有配偶之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三名子女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是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按雙方之資力計算,聲請人應負擔約70% 之扶養費【46233/(46233+16983 )】,而聲請人有二名子女目前係就讀國中,考量將來就讀高中職所需費用不低,是應比照一般於高雄市生活之成年人費用計算,復參以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1,309元及扶養親屬免稅額平均每月6,833 元,則每月至少應支出約31,925元(11309+ 11309×2 ×70%+ 6833×70% ),是聲請人每月剩餘可用以維持生活之所餘數 額,即已明顯低於與前開標準總和,且聲請人於長女105 年11月成年後,再提高每期還款金額至20,000元,堪認聲請人有縮衣節食以盡力清償之誠意,故應屬合理。是聲請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尚勉力湊足各階段還款金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八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低於前開標準,自無多餘金額及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