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1號債 務 人 許一中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75 號裁定自民國98年8 月19日下午4 時開始更生程序。查債務人於勝德國際研發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為新台幣(下同)40,478元(98 年度全年度所得平均計算,每月薪資為30,645元) ,名下有課稅現值29,990元之投資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96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薪資明細表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除每年3 月外,每期清償額為7,178 元,於每年3 月因加計年終獎金,該期清償額為61,816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1,183,616 元,清償成數為61.63%,於每月1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11,309元,與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相當,配偶崔金霞為大陸籍人士,且長子年僅4 歲,即未出外謀職,由債務人擔任扶養之責,渠等之扶養費合計12,158元,較國稅局每人每年扣除額為低,是其必要支出 23,467元,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全數用於清償,因年終獎金乃一次發放( 以兩個月薪資計算) ,於每年3 月份領取年終獎金後增加當期清償額如附表所示,是債務人之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與上述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1,309元相當,自無多餘金額即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3月清 │8 年清償│ │ │( 新台幣) │ │償額 │償額 │額 │ │ │ │ │(3月以│ │ │ │ │ │ │外) │ │ │ ├────┼─────┼────┼───┼───┼────┤ │聯邦銀行│ 412,029 │21.46% │ 1,540│14,803│253,944 │ ├────┼─────┼────┼───┼───┼────┤ │萬泰銀行│ 462,182 │24.07% │ 1,727│16,604│284,808 │ │ │ │ │ │ │ │ ├────┼─────┼────┼───┼───┼────┤ │安泰銀行│ 695,470 │36.22% │ 2,600│24,987│428,696 │ ├────┼─────┼────┼───┼───┼────┤ │台新銀行│ 179,619 │ 9.35% │ 671│ 6,453│110,672 │ ├────┼─────┼────┼───┼───┼────┤ │永豐銀行│ 171,084 │ 8.91% │ 640│ 6,147│105,496 │ ├────┼─────┼────┼───┼───┼────┤ │合計 │1,920,384 │ 100% │ 7,178│68,994│0000000 │ ├────┼─────┼────┴───┴───┴────┤ │清償成數│61.6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