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0號
- 債權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發得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克迪諾馬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仁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文
- 債權人
-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獻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債權人
-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經天瑞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章
- 債權人
-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韋力行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債權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侃哲
- 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龍政
- 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債權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旺
- 債權人
- 法商佳信銀行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信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衍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年3 月、6 月、9 月、12月之2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受雇於惠仁醫院,固定薪資加計獎金平均每月為新台幣(下同)35,200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惠仁醫院民國99年3 月10日99惠仁字第0990005 號函附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三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61,615元( 平均每月清償20,538 元),分3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1,971,680 元,清償成數為
29.85%(1,971,680 ÷6,604,951*100%=29.85%),於每年3 月、6 月、9 月、12月之2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其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8,662 元,已低於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1,309元,而兩名子女扶養費6,000 元,亦低於98年度扶養免稅額與前配偶分擔後所得金額,上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14,662元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債務人長女每月雖可領有1,800 元補助費,惟債務人前配偶謝杏如並無收入,實際上無法分擔扶養費用,有其97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為憑,故債務人獨立負擔兩名女兒生活費,每月僅陳報6,000 元扶養費,已盡全力樽節支出,若強令債務人將扶養費用減為4,200 元,實不近人情,故其所陳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加計扶養費14,662 元 應屬合理,亦符合本條例鼓勵債務人重新建立正確消費觀念,勇於面對債務重建經濟生活之目的。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8 年清償額│
│ │( 新台幣) │ │額 │ │
├─────┼─────┼────┼────┼─────┤
│國泰世華 │1,044,980 │15.82% │ 9,748 │ 311,936 │
├─────┼─────┼────┼────┼─────┤
│台新資產 │ 947,483 │14.35% │ 8,838 │ 282,816 │
├─────┼─────┼────┼────┼─────┤
│中國信託 │ 450,105 │ 6.81% │ 4,199 │ 134,368 │
├─────┼─────┼────┼────┼─────┤
│陽信銀行 │ 130,289 │ 1.97% │ 1,216 │ 38,912 │
├─────┼─────┼────┼────┼─────┤
│遠東銀行 │ 310,538 │ 4.7% │ 2,897 │ 92,704 │
├─────┼─────┼────┼────┼─────┤
│花旗銀行 │ 459,657 │ 6.96% │ 4,288 │ 137,216 │
├─────┼─────┼────┼────┼─────┤
│玉山銀行 │ 49,156 │ 0.74% │ 459 │ 14,688 │
├─────┼─────┼────┼────┼─────┤
│匯豐銀行 │ 49,164 │ 0.74% │ 459 │ 14,688 │
├─────┼─────┼────┼────┼─────┤
│渣打銀行 │ 394,511 │ 5.97% │ 3,680 │ 117,760 │
├─────┼─────┼────┼────┼─────┤
│荷蘭銀行 │ 293,065 │ 4.44% │ 2,734 │ 87,488 │
├─────┼─────┼────┼────┼─────┤
│板信銀行 │ 430,650 │ 6.52% │ 4,017 │ 128,544 │
├─────┼─────┼────┼────┼─────┤
│第一銀行 │ 149,082 │ 2.26% │ 1,391 │ 44,512 │
├─────┼─────┼────┼────┼─────┤
│佳信銀行 │ 25,321 │ 0.38% │ 236 │ 7,552 │
├─────┼─────┼────┼────┼─────┤
│中小企銀 │ 129,929 │ 1.97% │ 1,212 │ 38,784 │
├─────┼─────┼────┼────┼─────┤
│長鑫公司 │1,512,957 │22.91% │14,113 │ 451,616 │
├─────┼─────┼────┼────┼─────┤
│台新銀行 │ 228,064 │ 3.54% │ 2,128 │ 68,096 │
├─────┼─────┼────┼────┼─────┤
│債權總額 │6,604,951 │清償總額│61,615 │ 1,971,680│
├─────┼─────┼────┼────┼─────┤
│清償成數 │ 29.85% │ │ │ │
├─────┴─────┴────┴────┴─────┤
│說明: │
│1.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8年9 月17日陳報已無債權 │
│2.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98年9 月23日陳報已無債權 │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生活條件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