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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1號

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家錩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一日給付。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03 號裁定自98年9 月10日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目前係任職於金利華食品有限公司,陳報97及98年度薪資所得分為新台幣(下同)362,367 元、302,400 元,換算每月薪資約為30,197元、25,200元,名下有一1985年出廠車齡25年之SANYANG1488cc.汽車一部等情,業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四階段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第一階段之每期清償額為6,381 元,第二階段之每期清償額為9,774 元,第三階段之每期清償額為13,167元,第四階段之每期清償額為16,56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八年共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約為1,206,351元,清償成數為78.70%,於每月21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本院參酌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7,699元,於扣除上開第一階段之還款金額6,381 元後,每月僅剩21,318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之外,尚須與配偶共同扶養三名未成年子女(分為80年11月、82年9 月及85年6 月生),參以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與扶養親屬免稅額每月約為6,833 元,則二者總和為21,559元(11309+6833×3 ÷2 ),是聲請人每月剩餘可用以維持生活之數額即已明顯低於前開標準總和,且聲請人於子女成年後,再陸續提高每期還款金額至9,774元、13,167元及16,560元,堪認聲請人有盡力清償之誠意,故應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尚勉力湊足各階段清償金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八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低於前開標準,自無多餘金額及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債權人 │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第四階段│八年清償額│├────┼────┼────┼────┼────┼────┼────┼─────┤│大眾商銀│303442 │19.8% │1263 │1935 │2607 │3279 │238848 │├────┼────┼────┼────┼────┼────┼────┼─────┤│萬泰商銀│273476 │17.84% │1138 │1744 │2349 │2954 │215207 │├────┼────┼────┼────┼────┼────┼────┼─────┤│匯豐銀行│41032 │2.68% │171 │262 │353 │444 │32341 │├────┼────┼────┼────┼────┼────┼────┼─────┤│元大銀行│338172 │22.06% │1408 │2156 │2905 │3653 │266130 │├────┼────┼────┼────┼────┼────┼────┼─────┤│中國信託│576635 │37.62% │2401 │3677 │4953 │6230 │453825 │├────┼────┼────┼────┼────┼────┼────┼─────┤│債權總額│0000000 │清償總額│6381 │9774 │13167 │16560 │0000000 │├────┼────┴────┴────┴────┴────┴────┴─────┤│清償成數│約78.70%(以本更生方案確定後於99年12月開始履行設算) │├────┼───────────────────────────────────┤│備註 │1.第一階段:裁定確定之次月至100年11月 ││ │2.第二階段:100年12月至102年9月 ││ │3.第三階段:102年10月至105年6月 ││ │4.第四階段:105年7月至合計滿96期為止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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