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1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家錩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一日給付。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03 號裁定自98年9 月10日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目前係任職於金利華食品有限公司,陳報97及98年度薪資所得分為新台幣(下同)362,367 元、302,400 元,換算每月薪資約為30,197元、25,200元,名下有一1985年出廠車齡25年之SANYANG1488cc.汽車一部等情,業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四階段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第一階段之每期清償額為6,381 元,第二階段之每期清償額為9,774 元,第三階段之每期清償額為 13,167元,第四階段之每期清償額為16,56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八年共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約為1,206,351元,清償成數為78.70%,於每月21日依附表所示 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本院參酌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7,699元,於扣除上開第一階段之還款金額6,381 元後,每月僅剩21,318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之外,尚須與配偶共同扶養三名未成年子女(分為80年11月、82年9 月及85年6 月生),參以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與扶養親屬免稅額每月約為6,833 元,則二者總和為21,559元(11309+6833×3 ÷2 ),是聲請人每月剩餘可用以維持 生活之數額即已明顯低於前開標準總和,且聲請人於子女成年後,再陸續提高每期還款金額至9,774元、13,167元及 16,560元,堪認聲請人有盡力清償之誠意,故應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尚勉力湊足各階段清償金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八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低於前開標準,自無多餘金額及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債權人 │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第四階段│八年清償額│ ├────┼────┼────┼────┼────┼────┼────┼─────┤ │大眾商銀│303442 │19.8% │1263 │1935 │2607 │3279 │238848 │ ├────┼────┼────┼────┼────┼────┼────┼─────┤ │萬泰商銀│273476 │17.84% │1138 │1744 │2349 │2954 │215207 │ ├────┼────┼────┼────┼────┼────┼────┼─────┤ │匯豐銀行│41032 │2.68% │171 │262 │353 │444 │32341 │ ├────┼────┼────┼────┼────┼────┼────┼─────┤ │元大銀行│338172 │22.06% │1408 │2156 │2905 │3653 │266130 │ ├────┼────┼────┼────┼────┼────┼────┼─────┤ │中國信託│576635 │37.62% │2401 │3677 │4953 │6230 │453825 │ ├────┼────┼────┼────┼────┼────┼────┼─────┤ │債權總額│0000000 │清償總額│6381 │9774 │13167 │16560 │0000000 │ ├────┼────┴────┴────┴────┴────┴────┴─────┤ │清償成數│約78.70%(以本更生方案確定後於99年12月開始履行設算) │ ├────┼───────────────────────────────────┤ │備註 │1.第一階段:裁定確定之次月至100年11月 │ │ │2.第二階段:100年12月至102年9月 │ │ │3.第三階段:102年10月至105年6月 │ │ │4.第四階段:105年7月至合計滿96期為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