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汪國華、李憲章、黃永仁、洪信德、李增昌、劉五湖、韋力行、陳文展
- 當事人楊麗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麗盈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三十日給付。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83號裁定自98年9 月30日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目前係任職於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目前每月之薪資所得於扣除福利金86元後為新台幣(下同)17,914元,名下有一筆位於台北縣金山鄉之墓地、及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7,490 元、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330 等情,業據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京城銀行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二階段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第一階段之每期清償額為3,000 元,第二階段每期清償額為4,754 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八年共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402,010 元,清償成數為44.96%,於每月30日前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本院參酌聲請人之每月平均收入約 17,914元於扣除上開第一階段之還款金額3,000 元後,每月僅剩14,914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之外,尚須與配偶共同扶養次女(88年4 月生),及一尚在就讀政治大學二年級之長女(79年生9 月生),亦據其提出之戶籍謄本、長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長女及次女之學雜費繳費單在卷可稽。又其長女已成年雖有工作能力,惟因在學中而不能期待其工作,依56年台上字第795 號判例意旨,其未必即喪失受扶養之權利,是於其畢業前仍有受扶養之必要,參以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台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9,829 元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每月平均約為 6,833 元,則二者總和為16,662元(9829+6833 ÷2 ×2 ) ,是聲請人每月剩餘可用以維持生活之數額即已明顯低於前開標準總和,且聲請人於長女102 年6 月畢業後,再提高每期還款金額至4,754 元,亦高於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總和4,668 元(00000-0000-0000 ÷2 ),是堪認聲請人 有盡力清償之誠意,故應屬合理。至債務人雖有前開財產,惟其總價值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僅有73,092元,且開始更生裁定亦有就財產價值予以認定說明在案,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已超出聲請人現有之財產價值,故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是債務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尚努力開拓財源以提高還款金額,尚勉力湊足各階段還款金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八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低於前開標準,自無多餘金額及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8 年清償額 │ ├────┼─────┼────┼────┼────┼──────┤ │玉山銀行│136378 │15.25% │457 │725 │61292 │ ├────┼─────┼────┼────┼────┼──────┤ │遠東銀行│84824 │9.49% │285 │451 │38150 │ ├────┼─────┼────┼────┼────┼──────┤ │匯豐商銀│85256 │9.53% │286 │453 │38311 │ ├────┼─────┼────┼────┼────┼──────┤ │國泰世華│220926 │24.71% │741 │1175 │99346 │ ├────┼─────┼────┼────┼────┼──────┤ │聯邦銀行│233843 │26.15% │785 │1243 │105130 │ ├────┼─────┼────┼────┼────┼──────┤ │萬榮行銷│50978 │5.7% │171 │271 │22916 │ │顧問公司│ │ │ │ │ │ ├────┼─────┼────┼────┼────┼──────┤ │新光銀行│31111 │3.48% │104 │165 │13949 │ ├────┼─────┼────┼────┼────┼──────┤ │富全國際│50844 │5.69% │171 │271 │22916 │ │資產公司│ │ │ │ │ │ ├────┼─────┼────┼────┼────┼──────┤ │債權總額│894,160 │清償總額│3000 │4754 │402,010 │ ├────┼─────┴────┴────┴────┴──────┤ │清償成數│約44.96%(以本更生方案確定後於99年12月開始履行設算) │ ├────┼───────────────────────────┤ │備註 │1.第一階段:裁定確定之次月至102年6月(約31期) │ │ │2.第二階段:102年6月至合計滿96期為止(約65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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