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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7號

債務人
陳明生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權人
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99 號裁定自民國98年10月8 日開始更生程序。查債務人受雇於泰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所得為新台幣(下同)35,182 元(以98年度全年所得平均計算) ,名下坐落於高雄縣大寮鄉之房屋土地各ㄧ筆及汽車一部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明細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6,704元,共清償95期,並於第96期增加清償金額至16,796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1,603,676 元,清償成數為100%,債權人之債權均獲得滿足而無折損,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名下固有房屋、土地及汽車等財產,其現值合計為1,270,999 元,惟該不動產尚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債權917,765 元,是債務人財產現值僅290,234 元,低於債務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是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公允,且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95期清│第96期清│
│          │( 新台幣) │        │償額      │償額    │
├─────┼─────┼────┼─────┼────┤
│華南銀行  │116,420   │  7.26% │  1,213   │ 1,185  │
├─────┼─────┼────┼─────┼────┤
│國泰世華  │492,148   │ 30.69% │  5,126   │ 5,178  │
├─────┼─────┼────┼─────┼────┤
│花旗銀行  │41,359    │  2.58% │    430   │   509  │
├─────┼─────┼────┼─────┼────┤
│澳盛銀行  │165,307   │    24% │  1,722   │ 1,717  │
├─────┼─────┼────┼─────┼────┤
│渣打銀行  │123,106   │  7.68% │  1,283   │  1,221 │
├─────┼─────┼────┼─────┼────┤
│三信銀行  │250,738   │15.64%  │  2,612   │  2,598 │
├─────┼─────┼────┼─────┼────┤
│台新銀行  │167,344   │10.44%  │  1,743   │  1,759 │
├─────┼─────┼────┼─────┼────┤
│中國信託  │247,254   │15.42%  │  2,575   │  2,629 │
├─────┼─────┼────┼─────┼────┤
│債權總額  │1,603,676 │清償總額│ 16,704   │ 16,796 │
├─────┼─────┼────┼─────┼────┤
│清償成數  │100%      │        │          │        │
└─────┴─────┴────┴─────┴────┘
附表二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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