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7號債 務 人 陳明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 權 人 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99 號裁定自民國98年10月8 日開始更生程序。查債務人受雇於泰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所得為新台幣(下同)35,182 元(以98年度全年所得平均計算) ,名下坐落於高雄縣大寮鄉之房屋土地各ㄧ筆及汽車一部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明細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6,704元,共清償95期,並於第96期增加清償金額至16,796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1,603,676 元,清償成數為100%,債權人之債權均獲得滿足而無折損,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名下固有房屋、土地及汽車等財產,其現值合計為1,270,999 元,惟該不動產尚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債權917,765 元,是債務人財產現值僅290,234 元,低於債務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是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公允,且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 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 │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95期清│第96期清│ │ │( 新台幣) │ │償額 │償額 │ ├─────┼─────┼────┼─────┼────┤ │華南銀行 │116,420 │ 7.26% │ 1,213 │ 1,185 │ ├─────┼─────┼────┼─────┼────┤ │國泰世華 │492,148 │ 30.69% │ 5,126 │ 5,178 │ ├─────┼─────┼────┼─────┼────┤ │花旗銀行 │41,359 │ 2.58% │ 430 │ 509 │ ├─────┼─────┼────┼─────┼────┤ │澳盛銀行 │165,307 │ 24% │ 1,722 │ 1,717 │ ├─────┼─────┼────┼─────┼────┤ │渣打銀行 │123,106 │ 7.68% │ 1,283 │ 1,221 │ ├─────┼─────┼────┼─────┼────┤ │三信銀行 │250,738 │15.64% │ 2,612 │ 2,598 │ ├─────┼─────┼────┼─────┼────┤ │台新銀行 │167,344 │10.44% │ 1,743 │ 1,759 │ ├─────┼─────┼────┼─────┼────┤ │中國信託 │247,254 │15.42% │ 2,575 │ 2,629 │ ├─────┼─────┼────┼─────┼────┤ │債權總額 │1,603,676 │清償總額│ 16,704 │ 16,796 │ ├─────┼─────┼────┼─────┼────┤ │清償成數 │100% │ │ │ │ └─────┴─────┴────┴─────┴────┘ 附表二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