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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3號

債務人
劉惠珠
代理人
楊雪貞律師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
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86號裁定自民國98年10月20日下午5 時開始更生程序。查債務人受雇於一九企業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17,280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96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存摺及員工薪資證明書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至106 年11月止,每月清償4,447 元;自106 年12月起至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翌月起算滿八年為止,每月清償7,447元,合計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450,912元( 以第一期係99年8 月為例) ,清償成數為

26.77%,於每月2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陳報每月個人生活費及及女兒扶養費用為12,833元,遠較以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加計國稅局免稅額為低( 其餘生活開銷均由配偶陳進雄負擔) ,上開必要支出實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並於女兒106 年11月成年後,增加每月清償金額至7,447 元,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遠低於上述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1,309元之標準,自無多餘金額即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
│          │( 新台幣) │        │        │        │
├─────┼─────┼────┼────┼────┤
│永豐銀行  │81,056    │4.81%   │  214   │   358  │
├─────┼─────┼────┼────┼────┤
│澳盛銀行  │267,622   │15.89%  │  706   │ 1,183  │
├─────┼─────┼────┼────┼────┤
│元大銀行  │422,429   │25.08%  │1,115   │ 1,868  │
├─────┼─────┼────┼────┼────┤
│中國信託  │429,817   │25.52%  │1,135   │ 1,900  │
├─────┼─────┼────┼────┼────┤
│安泰銀行  │60,060    │3.57%   │  159   │   266  │
├─────┼─────┼────┼────┼────┤
│渣打銀行  │423,424   │25.14%  │1,118   │ 1,872  │
├─────┼─────┼────┼────┼────┤
│債權總額  │1,684,408 │清償總額│ 4,447  │ 7,447  │
├─────┼─────┼────┼────┼────┤
│清償成數  │約26.7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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