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3號債 務 人 劉惠珠 代 理 人 楊雪貞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86號裁定自民國98年10月20日下午5 時開始更生程序。查債務人受雇於一九企業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 17,280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96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存摺及員工薪資證明書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至106 年11月止,每月清償4,447 元;自106 年12月起至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翌月起算滿八年為止,每月清償7,447元,合計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 450,912元( 以第一期係99年8 月為例) ,清償成數為 26.77%,於每月2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陳報每月個人生活費及及女兒扶養費用為12,833元,遠較以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加計國稅局免稅額為低( 其餘生活開銷均由配偶陳進雄負擔) ,上開必要支出實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並於女兒106 年11月成年後,增加每月清償金額至7,447 元,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遠低於上述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1,309元之標準,自無多餘金額即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 │( 新台幣) │ │ │ │├─────┼─────┼────┼────┼────┤│永豐銀行 │81,056 │4.81% │ 214 │ 358 │├─────┼─────┼────┼────┼────┤│澳盛銀行 │267,622 │15.89% │ 706 │ 1,183 │├─────┼─────┼────┼────┼────┤│元大銀行 │422,429 │25.08% │1,115 │ 1,868 │├─────┼─────┼────┼────┼────┤│中國信託 │429,817 │25.52% │1,135 │ 1,900 │├─────┼─────┼────┼────┼────┤│安泰銀行 │60,060 │3.57% │ 159 │ 266 │├─────┼─────┼────┼────┼────┤│渣打銀行 │423,424 │25.14% │1,118 │ 1,872 │├─────┼─────┼────┼────┼────┤│債權總額 │1,684,408 │清償總額│ 4,447 │ 7,447 │├─────┼─────┼────┼────┼────┤│清償成數 │約26.77%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