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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6號

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6號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權人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臺灣大哥大)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翁榮章
即債務人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聲請人翁榮章清算事件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翁榮章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0日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爰斟酌本件管理人有行使終止權等情,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二點,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又本院於上開選任管理人裁定中,雖指示管理人就債務人所有嘉義縣義竹鄉義竹322 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 為變賣,惟管理人表明因系爭建物未曾測量,鑑價公司無法進行估價,嗣本院又函詢債務人系爭建物現況,債務人僅持有建物部份12500/100000所有權,土地皆為債務人堂兄弟所有,且該屋屬老舊平房部分已頹頃,目前僅做堆放雜物使用,有管理人陳報狀、兆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以及系爭建物照片附卷可稽。故系爭建物變賣價值恐無法支付測量費用、鑑價費用、以及管理人變價報酬,擬不予處分系爭建物。又管理人既未就系爭建物為變價,本院就管理人報酬部份僅裁定代為終止保險契約之部分,嗣本裁定確定後由本院逕行分配債務人清算財團後終結。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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