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林國順
- 代理人
- 黃仕昆律師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聯福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安信信用卡)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源
- 債權人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郭
- 債權人
-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錫勳
- 債權人
-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象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之清算財團於可分配時,業已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茲本件分配表業已送達債務人暨各債權人,有分配表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