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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國順
代理人
黃仕昆律師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安信信用卡)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債權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
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錫勳
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之清算財團於可分配時,業已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茲本件分配表業已送達債務人暨各債權人,有分配表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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