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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0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02號

聲請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戊○○
相對人
辛○○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癸○○
相對人
庚○○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
相對人
壬○○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辛○○、甲○○、癸○○、庚○○、丙○○、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壬○○、丁○○、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為李淑妃之證明文件。

鳳山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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