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02號
- 聲請人
-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戊○○
- 相對人
- 辛○○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癸○○
- 相對人
- 庚○○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
- 相對人
- 壬○○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辛○○、甲○○、癸○○、庚○○、丙○○、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壬○○、丁○○、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為李淑妃之證明文件。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