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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0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02號

聲請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戊○○
相對人
辛○○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癸○○
相對人
庚○○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李淑妃(即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
相對人
壬○○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為李淑妃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6 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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