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02號
- 聲請人
-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戊○○
- 相對人
- 辛○○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癸○○
- 相對人
- 庚○○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李淑妃(即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
- 相對人
- 壬○○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為李淑妃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6 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