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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40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400號

聲請人
和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土地、建物謄本乙份。

三、債權證明影本乙份。

四、最新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鳳山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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