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5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516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乙○○
- 相對人
- 鋒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㈠民國72年10月29日㈡民國75年4 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㈠9,000,000 元㈡2,500,000元,後變更為2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分別自㈠民國72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2 年10月27日㈡民國75年4 月22日起至民國105 年4 月21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分別於㈠民國97年10月13日㈡民國97年12月2 日㈢民國97年12月11日㈣民國97年9 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㈠1,500,000 元㈡8,400, 000元㈢2,400,000 元㈣56,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間、約定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如各契約所載,如未按期繳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8年4 月5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款項,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 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共3 件、綜合授信契約1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