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5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542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瑋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9 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9月7 日起至民國112 年9 月6 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8年2 月2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㈠2,000,000 元、㈡6,820,000 元、㈢8,540,000 元、㈣7,320,000元、㈤1,150,000 元、㈥5,300,000 元,及連帶擔保㈦8,160,000 元、㈧17,520,000元,其還款方式、約定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限均如契約所載,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共4 件、借據、本票影本共8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