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54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542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瑋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9 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9月7 日起至民國112 年9 月6 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8年2 月2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㈠2,000,000 元、㈡6,820,000 元、㈢8,540,000 元、㈣7,320,000元、㈤1,150,000 元、㈥5,300,000 元,及連帶擔保㈦8,160,000 元、㈧17,520,000元,其還款方式、約定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限均如契約所載,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共4 件、借據、本票影本共8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