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4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405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乙○○
- 相對人
- 展郁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展郁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釋明清算人為何人。
二、相對人展郁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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