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6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615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乙○○
- 相對人
- 甲○○即威誠企業社
2樓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參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17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30,000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18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台幣191,655 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