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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93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934號

聲請人
益全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久太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7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0號之本票正本一件。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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