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03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030號

聲請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鍾孟良即富泉商行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富泉商行之負責人非鍾孟良)。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