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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03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038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金鑽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所提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已於民國94年6 月27日經本院94年度票字第13675 號民事裁定全部准許強制執行並確定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

┌──────────────────────────────────┐│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2038號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 │ │(新台幣) │ │ │號 碼 │├──┼──────┼─────┼──────┼──────┼────┤│001 │92年12月8日 │704,000元 │93年9月5日 │93年9月6日 │0000000 │├──┼──────┼─────┼──────┼──────┼────┤│002 │92年12月8日 │704,000元 │93年11月5日 │93年11月5日 │0000000 │├──┼──────┼─────┼──────┼──────┼────┤│003 │92年12月8日 │704,000元 │94年1月5日 │94年1月5日 │0000000 │├──┼──────┼─────┼──────┼──────┼────┤│004 │92年12月8日 │684,000元 │94年3月5日 │94年3月7日 │0000000 │├──┼──────┼─────┼──────┼──────┼────┤│005 │92年12月8日 │684,000元 │94年5月5日 │94年5月5日 │0000000 │└──┴──────┴─────┴──────┴──────┴────┘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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