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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16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167號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台灣捷豹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捷豹興業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相對人台灣捷豹興業有限公司已廢止,依

經濟部網站查詢資料,無從得知代表人姓名,請提出相對人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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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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