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275號聲 請 人 澤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