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4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490號
- 聲請人
- 郭寶雲即寶弘企業社
- 相對人
-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
┌─────────────────────────────────────┐│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4490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001 │97年10月1日 │50,000元 │97年12月20日 │97年12月20日│No479993 │├──┼───────┼─────┼───────┼──────┼─────┤│002 │97年10月1日 │65,000元 │98年1月1日 │98年1月1日 │No479995 │├──┼───────┼─────┼───────┼──────┼─────┤│003 │97年10月1日 │17,000元 │98年1月1日 │98年1月1日 │No4799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