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2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232號
- 聲請人
- 寧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號
- 相對人
- 普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號1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聲請人寧士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經商工當記資料查詢所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乙○○)。
二、確認相對人普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經商工當記資料查詢所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甲○○)。
三、聲請人寧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普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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