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232號聲 請 人 寧士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相 對 人 普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聲請人寧士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經商工當記資料查詢所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乙○○)。 二、確認相對人普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經商工當記資料查詢所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甲○○)。 三、聲請人寧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普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