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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30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307號

聲請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相對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姓名。

鳳山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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