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6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689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振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振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上二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捌佰肆拾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其中之新臺幣貳佰零參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3 月2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8,404,167 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12月14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2,036,375 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