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570號聲 請 人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679751號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