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8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813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帝鷹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8 月1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76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8年11月5 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