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673號聲 請 人 鮮茶達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乙紙。 二、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