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丙○○、乙○○○
-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台灣羽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 被告台灣羽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號、乙○○○、劉俊成即劉侑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76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羽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號 相 對 人 乙○○○ 號 相 對 人 劉俊成即劉侑承 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羽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劉俊成即劉侑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劉俊成即劉侑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台灣羽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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