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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43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1433號

聲請人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翁林煉」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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