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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黃宏欽楊淑儀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4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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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4,342 元,應繳裁判費23,03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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