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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執字第10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執字第10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亞洲美格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30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欄 │├───┼───────────────────────┤│更正前│乙○○ 住臺中縣新社鄉中興村中興嶺72號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更正後│丙○○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段138 號6樓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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