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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執字第111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執字第111號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達人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給付工資等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固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召開調解會議,惟因相對人未出席而未成立之情,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98年9 月30日高市府勞二字第0980056889號函暨所附之調解紀錄、協議書等附卷可稽,兩造間之給付工資等爭議事件既尚未經調解成立,聲請人聲請就調解紀錄內容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昭 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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