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執字第1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執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己○○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戊○○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達人生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給付工資等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固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召開調解會議,惟因相對人未出席而未成立之情,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98年9 月30日高市府勞二字第0980056889號函暨所附之調解紀錄、協議書等附卷可稽,兩造間之給付工資等爭議事件既尚未經調解成立,聲請人聲請就調解紀錄內容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