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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執字第30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執字第30號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辰○○
聲請人
壬○○
聲請人
丑○○
聲請人
酉○○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未○○
聲請人
辛○○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寅○○
聲請人
亥○○
聲請人
申○○
聲請人
庚○○
聲請人
戌○○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癸○○
聲請人
子○○
聲請人
巳○○
聲請人
午○○
聲請人
卯○○
相對人
青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對人
蕙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對人
瑞華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對人
萬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所載:「資方(青華國際有限公司)同意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六月十八日與七月十七日分三期給付勞方(丑○○先生等二十一人)積欠工資,倘一期到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詳如附明細表。」,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青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青華公司)間因給付工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並於民國98年5 月12日調解成立,青華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之工資(給付日期及金額詳如附件明細表所示),且相對人青華公司為確保聲請人之債權得以實現,其負責人己○○併將其相關企業即相對人萬華國際有限公司、蕙華國際有限公司、瑞華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等依民法、公司法有關債務承擔、關係企業等法律關係共同連帶負責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範圍之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規定,聲請就相對人連帶給付如附件明細表所示金額為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98年5 月18日高市府勞二字第0980028958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依該次調解記錄所示,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青華公司願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款項成立調解。又相對人青華公司屆期未依約履行其義務,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是相對人青華公司既未依上開調解履行,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青華公司部分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萬華國際有限公司、蕙華國際有限公司、瑞華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強制執行部分,因相對人萬華國際有限公司、蕙華國際有限公司、瑞華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非上開勞資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與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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