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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張維君

  • 當事人
    甲○○○即凱普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凱普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226號聲 請 人 甲○○○即凱普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關 係 人 凱普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為凱普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凱普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凱普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呈報鈞院准予備查在案,而該公司98年3 月3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指派甲○○○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依法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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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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