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297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297號

聲請人
甲○○
關係人
漢通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漢通建設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漢通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漢通建設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呈報鈞院准予備查在案,而該公司98年12月14日股東會決議通過指派甲○○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依法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