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2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297號
- 聲請人
- 甲○○
- 關係人
- 漢通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漢通建設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漢通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漢通建設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呈報鈞院准予備查在案,而該公司98年12月14日股東會決議通過指派甲○○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依法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