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93號
- 原告
- 富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立信律師
- 被告
-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8年7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