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19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救字第19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新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因聲請人開計程車生意慘澹,又身患重病,無法長時間工作,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為此,爰依法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事聲請狀表示其無資力,經本院於98年2月24日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以觀,聲請人於95年度僅有營利所得新台幣(下同)9,271 元,96年度則無任何所得,而其名下亦僅有2002年份1598cc國瑞汽車1 部,價值不高,且為聲請人職業上所必需之物,則聲請人稱其無資力可繳交本件裁判費13,870元,應可採信。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補字第171 號卷宗查核屬實,且依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及新三企業有限公司董事、股東名單等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以相對人於81年5 月間未經同意,逕將聲請人列為股東,並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設立登記,導致聲請人遭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通知繳納營業稅款為由提起本訴,由形式審查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