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1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書 記 官 黃美秀 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已提出之薪資資料無庸再舉證)。 4.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5.每月扶養朱啟仁1966元、楊麗珠1966元、邱渝崴4915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6.請提出家族系統表及受扶養人朱啟仁、楊麗珠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7.應分擔扶養朱啟仁、楊麗珠、邱渝崴之義務人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受扶養人朱啟仁、楊麗珠及應分擔扶養朱啟仁、楊麗珠、邱渝崴之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9.「新」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原契約已屆期,如有續租,請提出新契約)。 10.聲請更生前2 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用9509 元證明資料影本。 11.請提出汽車車號E2-1069、YV-4299號行照影本。 12.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互力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 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3.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債權人梁耀堂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 文件及貸款契約書影本。 14.請提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質押借款契約書影本。 15.請釋明96、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展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其他」所得、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得、阿 蓮鄉農會「競技」所得原因為何。 16.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