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5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聲請人配偶鍾美容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⒊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所列支出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⒌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⒍任職南陽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收入扣繳憑單(含薪資及其他收入)及95年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 ⒎請提出聲請人所有車輛之車籍資料,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之契約書及還款情形等相關證明文件。 ⒏提出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陳香地址及聯絡電話。 ⒐請說明95年、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載類別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得來源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書 記 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