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5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
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
證券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
日之後。
⒉聲請人配偶鍾美容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5年、96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
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⒊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
,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所列支出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
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
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
、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
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
略明細。
⒌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紅色聯單)。
⒍任職南陽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收入扣繳憑單(含薪資
及其他收入)及95年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
⒎請提出聲請人所有車輛之車籍資料,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之契
約書及還款情形等相關證明文件。
⒏提出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
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
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陳香地
址及聯絡電話。
⒐請說明95年、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載類別
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
得來源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