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9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 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 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 日之後。 ⒉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⒋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 、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 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所列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 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 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 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 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⒍ 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書 (紅色聯單)。 ⒎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縣鳳山市○○段722 地號及門牌號碼高雄 縣鳳山市○○路73-1號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 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並陳報不動產交易價值及其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擔任皇品商行負責人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 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 申報書(請提出93年3 月30日到94年8 月7 日及98年1 月17日 至98年3 月29日部分),請說明皇品商行實際營業之期間及其 證明文件。 ⒐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