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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07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0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
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書(紅色聯單)。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
  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每月扶養楊有忠9829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6.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瓦斯費證明資料影本。
7.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
  申請)。
8.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
  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黃修洪、勝益服裝行、明德
  服裝行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9.請釋明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
  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10.其餘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及其證明文件。
11.請聲請人提出門牌號碼高雄縣鳳山市○○街160 巷28弄46號
   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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