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59號
- 聲請人
- 甲○○
樓之2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
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
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
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3.聲請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
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
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
件影本。
4.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
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川穎企業社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
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
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
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6.每月扶養韓鎮遠6658元、韓承胤5665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教
育費部分無庸再提出)及家族系統表。
7.聲請人之配偶韓錦祥及受扶養人韓鎮遠、韓承胤98年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95、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
本。
8.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證明資料影本。
9.請提出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
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10.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及其證明文件(例如
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