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7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
申請協商之申請書及其附件(附件包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近2 年度國稅局所得及財
產資料清單、近3 個月薪資證明及勞保投保資料等)、最大金
融機構債權收受申請書及附件之證明(如回執)及協商結果之
證明文件(如不及取得協商結果,請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其
他文件時先行釋明,待有協商結果後儘速補陳)。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
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
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
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4.聲請人97、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97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
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
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
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隆成百貨行、永豐水果行、上益食品行營
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
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
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
文件。
8.請釋明聲請人是否有扶養親人?如有,請釋明下列事項:依法
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每月扶養金額證明資料
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9.請釋明聲請人是否有扶養親人?如有,請提出下列文件:聲請
人之配偶及受扶養人97、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96、
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10.請釋明聲請人是否有扶養親人?如有,請提出下列文件:應
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7、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96、
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11.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電信費、交通費證明資料影
本。
12.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152-8 號、152-9 號、
155-9 號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28
號1 樓、2 樓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
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13.請提出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
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14.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提出證明資料影
本(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