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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07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0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玉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
  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
  證券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
  日之後。
⒉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96及97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任職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高暉
  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
⒋聲請人配偶陳淑嘉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96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
  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⒌全體受扶養人尤廣勝及尤育鈞之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
  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
  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
  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所列支出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
  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
  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
  、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
  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
  略明細。
⒎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 紅 色聯單)。
⒏聲請人向林世芬民間借貸之借款原因及借款證明,以及給付借
  款方式如匯款、轉帳等存簿資料等相關證明
⒐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並陳報不動產交易價值及其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擔任高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公司或營利事
  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
  20 萬 元以下之證明文件。
⒒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協商並經認可之協議書(需已簽
  章)及還款計畫。
⒓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
  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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