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2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95年與全體金融機構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書,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⒉95年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說明是否仍繼續繳款或已於何時毀諾。 ⒊97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8年1 月迄今薪資單(除轉帳證明外)。 ⒋受扶養人王文楷、王柔茵及配偶王建智96年、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配偶之薪資證明文件。 ⒌支出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⒍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三五小吃店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 ⒎其餘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情事之證明文件(如非自願離職、生病)。 ⒏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⒐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自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玲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書 記 官 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