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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25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朱玲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2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95年與全體金融機構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書
  ,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⒉95年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說明是否仍繼續繳款或已於何時
  毀諾。
⒊97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8年1 月迄今薪資
  單(除轉帳證明外)。
⒋受扶養人王文楷、王柔茵及配偶王建智96年、97年度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配偶之薪
  資證明文件。
⒌支出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
⒍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三五小吃店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查
  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
⒎其餘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情事之證明文件(如非自願離
  職、生病)。
⒏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
  險金額)。
⒐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
  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自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
  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玲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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