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3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
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受扶養人吳靜雯、吳妤柔、吳筱涵及配偶謝麗娟96、97年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並提出配偶 薪資證明文件。 ⒉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費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 )。 ⒊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⒋聲請前兩年依約定繳納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 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⒌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 請說明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之「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投資」係何種財產?如為股票,其現值若干?另請提出最近2 年使用之全部存摺明細影本(含證券存摺),需附完整清晰內 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⒍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 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 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 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 紙張大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