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75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 項所明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本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本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 元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
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
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
,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
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4.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喬善工程行、卡蒂服飾店於聲請人聲請更
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
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
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請釋明上開營業處
所地址。
5.每月扶養吳思璞支出金額及其證明資料影本。
6.聲請人之配偶吳榮彬及受扶養人吳思璞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7.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電
信費、生活用品費證明資料影本。
8.請提出汽車車號YV-8200號行照影本。
9.聲請人擔任股東之允就企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
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
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
。如上開公司已歇業,亦請提出聲請人剩餘財產分配額證明文
件影本。
10.請提出聲請人對宏記營造有限公司、悅禾營造有限公司出資
額證明文件影本,及聲請人持有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
社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影本。
11.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12.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
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
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