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75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 項所明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本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本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 元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4.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喬善工程行、卡蒂服飾店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請釋明上開營業處所地址。 5.每月扶養吳思璞支出金額及其證明資料影本。 6.聲請人之配偶吳榮彬及受扶養人吳思璞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7.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電信費、生活用品費證明資料影本。 8.請提出汽車車號YV-8200號行照影本。 9.聲請人擔任股東之允就企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如上開公司已歇業,亦請提出聲請人剩餘財產分配額證明文件影本。 10.請提出聲請人對宏記營造有限公司、悅禾營造有限公司出資 額證明文件影本,及聲請人持有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 社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影本。 11.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12.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 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 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書 記 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