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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14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黃宏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1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消債專用債權
  人清冊(綠色聯單)。
⒉98年1月迄今薪資單(除轉帳證明外)。
⒊依法應分擔張麗明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包含身份證字號)。
⒋受扶養人張志華、張志豪、張智鴻及應分擔扶養張麗明義務人
  96 、97 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
  資料,並提出配偶薪資證明文件。
⒌受扶養人張麗明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請勿提出
  影本)。
⒍聲請前2年內支出扶養費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
⒎房屋租賃契約書、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
  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
⒏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
  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⒐聲請人自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
  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⒑由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
  金額)。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如非自
  願離職、生病)。
⒓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時,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及每
  月還款數額為何?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
⒔97年度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利1,143 元之所得來源為何
  ?是否於前開公司任職?如是,並請提出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
  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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