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1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消債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⒉98年1月迄今薪資單(除轉帳證明外)。 ⒊依法應分擔張麗明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包含身份證字號)。 ⒋受扶養人張志華、張志豪、張智鴻及應分擔扶養張麗明義務人96 、97 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並提出配偶薪資證明文件。 ⒌受扶養人張麗明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請勿提出影本)。 ⒍聲請前2年內支出扶養費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 ⒎房屋租賃契約書、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⒏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⒐聲請人自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⒑由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如非自願離職、生病)。 ⒓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時,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及每月還款數額為何?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 ⒔97年度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利1,143 元之所得來源為何?是否於前開公司任職?如是,並請提出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