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7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之郵件回執及協商結果之證明文件(如不及取得協商結果,請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其他文件時先行釋明,待有協商結果後儘速補陳)。 2.請釋明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為台灣銀行之具擔保貸款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上開債權已清償完畢,請提出清償完畢證明文件。如上開債權尚未清償完畢,請將上開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新後」債權人清冊。 3.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4.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5.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6.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7.請提出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綠生行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8.請釋明依法應分擔扶養許劍文之義務人數、分擔之比例、每月扶養許劍文20000 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9.請提出受扶養人許劍文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0.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 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 金之證明)。 11.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其他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 每月支出生活費用證明資料影本。 12.請提出汽車車號8207-TE行照影本。 13.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誠洲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華隆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 值證明文件。 14.請釋明聲請人之美商優莎納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執行 」所得原因為何,另請提出執行所得證明文件。 15.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 16.請提出綠生行之合夥人名單及負責人變更情形,並說明聲請 人於綠生行合夥所占比例及擔任職務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書 記 官 簡文清